深圳首家5A级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涉税鉴证、税务咨询、税收筹划、财税顾问、专项代理及服务、房地产税收服务。公司主页:http://www.xindacta.com 电话:0755-33341665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今天看啥  ›  专栏  ›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稽查案例:购买货物给实际经营人使用视同分红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4-10-01 07:39

主要观点总结

羊绒有限公司因税务问题被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为***税稽罚﹝2023﹞5号,处罚类别为罚款。处罚决定日期为2023-06-16。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处罚内容

对羊绒有限公司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4659.2元。

关键观点2: 违法行为类型

羊绒有限公司2018年购买的部分家具实际使用人为公司实际经营人冯某某,应视同股息、红利所得,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

关键观点3: 违法事实

羊绒有限公司购买的家具不含税金额381702.56元,增值税进项税64889.44元,价税合计446592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为446592×20%=89318.4元。

关键观点4: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条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文章预览

***羊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稽罚﹝2023﹞5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6-16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4659.2元 罚款金额(万元) 4.46592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8年2月9日购买的部分家具 不含税金额381702.56元,增值税进项税64889.44元,价税合计446592元, 为实际经营人冯某某个人使用,应视同股息、红利所得,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446592×20%=89318.4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446592×20%=89318.4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 来源:税乎网。本文内容仅供 ………………………………

原文地址:访问原文地址
快照地址: 访问文章快照
总结与预览地址:访问总结与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