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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例库|公司法案例评析(八)】公司股权重置后,公司能否追究原股东抽逃的出资?

公司法则  · 公众号  ·  · 2024-06-07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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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名称 某房地产公司诉厉某某、卢某某股东出资纠纷案 02 案例来源 一审: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0民初201号民事判决 (2021年7月6日) 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终2360号民事判决(2022年3月 9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0-2-265-002。 一、裁判要旨 公司注册验资后,原始股东在没有基础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转出资金,构成抽逃出资。若新股东知悉原始股东抽逃出资情况,加入公司并进行股权重置,重新约定各方股东的出资额,并变更了工商登记。原始股东在公司的出资数额满足变更后登记数额的,公司起诉原始股东补足抽逃出资,不应予以支持。 二、法律关系图 三、基本案情 原告某房地产公司诉称:某房地产公司系由被告厉某某、卢某某设立, 二人利用股东身份之便,恶意串通实施抽逃出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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