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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河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罚款56527.6。” 日前,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提到, 经查, 河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2021年10月至2024年6月止,始终未办理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却通过与专利申请人签订《专利申请代理委托合同》《拼单专利咨询服务合同》等形式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共代理专利申请39件,包括发明专利3件、实用新型专利36件,共计收取费用57270元。期间,当事人共缴纳官费5210元、税费1586.1元,因未提交、撤回、驳回等各种原因退还专利申请人32960元,按相关规定均不计入违法所得。立案后当事人向专利申请人退费13000元,不再予以没收,但计入违法所得,因此,立案后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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