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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关于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认定

华政虞伟庆金融法律研究院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9-18 09: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股东知情权案件的解析,主要介绍了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的认定。通过一起案例,详细解析了如何认定股东的'不正当目的',包括股东与其近亲属经营同行业公司的关系以及实质性竞争关系的认定。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股东与其近亲属经营同行业公司的关系

基于我国传统的亲属观念与家庭观念,股东与其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之间经营的同行业公司,应认定为与股东存在实际利益链条。

关键观点2: 实质性竞争关系的认定

认定实质性竞争关系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主营业务的相似度、客户的重合度、经营地域等。在当前互联网信息时代,通讯发达,区域不同不足以推翻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的认定。

关键观点3: 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股东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决定、监事决定和财务会计报告享有绝对知情权,但对于会计账簿的查阅和复制需要说明目的。

关键观点4: 案例评析

介绍了具体的案件来源和案件评析,展示了如何应用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实际操作。


文章预览

一 、裁判要旨 在股东知情权案件中,公司法解释四第八条从消极标准的角度对不正当目的的情形予以列举,其中第一项“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可从以下方面予以认定:1.基于我国传统的亲属观念与家庭观念,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否则应当认定公司股东与其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之间具有亲密关系,因此近亲属出资设立的同行业公司与股东之间自然形成了实际利益链条,与公司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2.在当前全球信息化时代背景下,通讯发达,大部分行业的开展是开放性的,股东自营同行业公司或近亲属设立的同行业公司以设立区域不同不足以推翻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的认定。 二、案情简介 北京A科技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成立,根据2019年7月30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甲某1与厦门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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