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介绍了2018年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内容,包括税收居民的界定、全球征税趋势以及中国加入全球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主管当局间协议的情况。同时,文章还提到了针对巨富阶层征收海外投资税的相关情况,包括过渡期、征税比例和对象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税收居民的界定
采用“习惯性居住”原则,具体分为在中国有住所和无住所但满足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183天的情形。
关键观点2: 全球征税趋势
美国推动全球征税,包括通过FATCA和CRS等协议,中国已加入相关协议并从2018年9月开始对外交换信息。
关键观点3: 针对巨富征收海外投资税
中国已具备征税条件,设置了六年过渡期。征税比例大约为20%,针对巨富阶层,涉及海外资产至少1000万美元以上。
关键观点4: 税收征管不断完善
全社会税收征管不断完善,偷税漏税的难度和代价越来越大,每个人都需要有依法纳税的意识。
文章预览
2018年8月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改,于2019年1月1日实施,对税收居民的界定采取“习惯性居住”原则,具体有两种情形:一是在中国有住所,二是无住所但上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183天。 这个规定主要是针对海外征税,涉及到与其他国家税收征管权限。当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一份文件《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提供了 六年豁免过渡 期,2024年就结束了。 之所以设置六年过渡期,并不是说不想征税,而是有很多工作要做,毕竟对巨富征收境外投资税,这是全球各国的一致共识,可以说是各国政府与国际巨富公民之间的博弈。 美国是推动全球征税的源动力,2010年美国颁布《美国海外账户税务合规法规》 (FATCA) ,到2014年推动OECD组织发布了“统一报告标准 (CRS) ”和主管当局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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