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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法中“合法来源抗辩”的正当性及范围 王迁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本文原载自《中外法学》2024年第4期,感谢授权,引用请以刊发版本为准!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媒体融合中的版权理论与运用研究”(项目编号:19ZDA33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与傅鼎生教授的讨论启发了本文部分观点,谨以此文纪念傅鼎生教授。 摘 要 《著作权法》中“合法来源抗辩”能否适用于出租行为及对体现作品的商品(作品复制件)照片的网络展示,这与对“合法来源抗辩”的正当性解释有关。“合法来源抗辩”的正当性源于后续发行(转售复制件)的特征,即对他人制作并已首次发行的复制件购入后进行所有权转移的行为,缺乏获得著作权人直接许可的机制;转售者难以查明复制件的制作和首次发行是否合法,且其经营利益来自复制件进价与售价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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