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对叶周侠在《清华法学》上发表的文章《论违反反垄断法合同的无效范围——以竞争自由与合同自由的关系为中心》的概述。文章主要讨论了违反反垄断法合同的无效范围,以及合同无效的理由是为了恢复竞争自由。同时,文章还涉及了合同无效范围确定的两阶段过程、最低限度的无效、实体交易内容的无效等相关内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文章主题
讨论违反反垄断法合同的无效范围,以竞争自由与合同自由的关系为中心
关键观点2: 合同无效的理由
恢复竞争自由是合同无效的理由,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秩序,而非仅限于个体权益
关键观点3: 合同无效范围确定的两阶段过程
第一阶段识别限制竞争条款并直接认定为无效,第二阶段在《民法典》第153条框架下区分提出主张的主体
关键观点4: 最低限度的无效
典型条款如限制市场中重要的竞争自由为直接内容的拘束性合同条款应认定为绝对无效
关键观点5: 实体交易内容的无效
受拘束者选择自由受侵害时,实体交易内容应无效。例如,排他型滥用通过影响交易相对人在交易对象或交易数量方面的选择自由,实现排除竞争的效果
文章预览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选编自叶周侠:《论违反反垄断法合同的无效范围——以竞争自由与合同自由的关系为中心》,载《清华法学》2024年第5期。 【作者简介】叶周侠,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全文共 3870 字,阅读时间 约 10 分钟。 在确定违反反垄断法合同效力时,合同内容在多大范围上无效,是司法实务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反垄断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48条确立的“两阶段”的判断框架中,依照《民法典》第156条判断合同剩余部分效力的方法究竟存在多大的适用空间并不明确,这一问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合同中体现的尤为明显。对此,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叶周侠在《论违反反垄断法合同的无效范围——以竞争自由与合同自由的关系为中心》一文中先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横向垄断协议无效范围的判断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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