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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23年,为何赔偿金只判12年?很多人都理解错了!(高院再审)

劳动法研究  · 公众号  ·  · 2024-12-23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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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 劳动法库 -欢迎转载,投稿、合作请联系微信:xingshiduku 王猛于1996年6月1日入职飞某浦公司,2016年2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王猛任政府工作事务部对外联络经理。 2019年8月15日, 公司以岗位撤销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当日, 公司向王猛支付经济补偿722686.32元 、代通知金32787.77元。王猛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34822.86元。 王猛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雇,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22686.32元。 2020年8月14日,仲裁委作出 裁决,认定公司与王猛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 ,但由于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数额之和不低于法律规定的赔偿金数额,故裁决:驳回王猛的仲裁请求。 王猛与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王猛月平均工资高于社平工资3倍,赔偿金的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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