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 李丁涛 ,重庆市纪委监委第十二审查调查室 。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正确理解共同受贿犯罪中的通谋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共同受贿犯罪的问题,在实践认定中常遇争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共同受贿犯罪,双方需具备“通谋”。“通谋”作为成立共同受贿犯罪的必备要件,能够起到体现行为人双方是否具有共同受贿故意的作用。对“通谋”进行合理界定,有利于准确把握共同受贿犯罪的主观要件,进而指导办案实践。 一、对“通谋”的理解 所谓“通谋”,是指行为人之间为实施犯罪而进行的沟通、谋划。有人习惯将“通谋”理解为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即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