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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皖1323民初5630号 当事人 原告 :宁波彩棠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街道国际商贸区一号办公楼175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GRP9B8W。 法定代表人 :金衍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汪浩,安徽英锐(叶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园龙,男 ,199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宁波彩棠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园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彩棠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浩、高园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 原告宁波彩棠化妆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 12220382号、第42539222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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