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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4 )沪 01 民终 4129 号 子非鱼小编编辑,转载请注明来源 基本事实 丁某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进入甲公司工作。 丁某在系统内申请 2023 年 3 月 21 日下午休年假; 申请在 27 日上午休年假,请假事由“去劳动仲裁委员会补交材料” ;申请 在 30 日休年假,请假事由“去劳动仲裁委员会,参加第二次庭审”; 申请在 31 日休事假, 请假事由“欠薪维权” 。 甲公司对上述休假申请均未作批复。 丁某的考勤记录显示其在 2023 年 3 月 21 日下午、 22 日、 27 日上午、 30 日及 31 日未打卡。 丁某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下午在某某医院就诊。 2023 年 3 月 22 日下午及 3 月 30 日下午,丁某参加其与甲公司另案仲裁即徐劳人仲( 2023 )办字第 540 号案件的仲裁庭审。 2023 年 3 月 27 日,丁某至某某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 2023 年 3 月 31 日,丁某至税务部门投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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