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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飞鸟科技公司(店铺所在平台)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流云商贸部(店铺)侵害了大地鞋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判决赔偿大地鞋业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及合理开支4000元。 来源 | 北京海淀法院 作者 | 陈越 孙正一 因认为流云商贸部未经许可,在飞鸟科技公司运营的平台上开设店铺,通过网络直播销售载有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皮鞋商品,大地鞋业公司将上述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40500元及合理开支59500元。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飞鸟科技公司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流云商贸部侵害了大地鞋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判决赔偿大地鞋业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及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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