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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隐性使用”他人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

知产财经  · 公众号  · 法律 科技自媒体  · 2024-10-31 08:48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起关于APP名称搜索侵权纠纷的案件,其中B公司将A公司的商标“A聊天乐”设置为搜索关键词,获取流量和利润,被法院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文章还介绍了关键词推广服务的定义以及可能引发的纠纷,并引用了相关法条。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A公司运营了名为“A聊天乐”的交友软件,并获得了商标排他许可使用权。B公司也运营着类似软件,并通过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系统将“A聊天乐”设为搜索关键词,以此提升网站曝光率和获取利润。

关键观点2: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B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虽然“A聊天乐”字样并未直接在搜索结果中展示,但将其作为推广链接的关键词使用,吸引了原本属于A公司的流量,获取了竞争优势,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关键观点3: 法律条款

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款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强调了商标的使用和经营者应遵循的原则,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

关键观点4: 文章提醒

企业在利用互联网宣传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注意提升自身品牌的质量和口碑,避免利用他人商誉获取不正当利益。


文章预览

输入知名APP的名称 搜索结果显示其他APP的信息 擅自将他人商业标识 设置为搜索关键词 是否构成侵权?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01 案情简介 A公司运营了一款名为“A聊天乐”的交友软件,且经授权取得了“A聊天乐”商标的排他许可使用权。B公司也运营着一款名为“B聊天乐”的交友软件。 为了提升网站曝光率,获取营运利润,B公司通过网络平台竞价排名系统,将“A聊天乐”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当用户在搜索引擎中输入关键词“A聊天乐”时,搜索结果将显示排在前列的是B公司的交友软件“B聊天乐”的搜索结果。 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停止侵害并进行赔偿。 02 法院审理 本案为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关于B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在网络搜索引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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