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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中记载“借到”,即表明其对于借款已经发生事实的确认!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5-02-15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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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民法典诉讼实务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根据借款人出具的“借条”,其中明确记载“借到……”,此表述实际上属于借款人对于该笔借款已经发生事实的确认。故应认定借款人已经实际收到出借人支付的款项。 裁判全文 中华人民 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3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陈某达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沈某新 一审被告 :林某荣。 再审申请人陈某达因与被申请人沈 某 新及一审被告林 某 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民一终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 某 达申请再审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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