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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关公”文身,倒赔2000块!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 2024-06-09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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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亦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在未核查客户年龄的情况下擅自给未成年人文身,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发展权等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美容店为未成年人文身是否构成侵权。 年仅14周岁的许某独自到某美容店,在小腿上文了一个“关公”的图案,花费200元。许某母亲发现后,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市监局到店调查取证后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无果。许某母亲便代理许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美容店退还文身费及赔偿相应损失。 遂溪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许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某美容店为其提供了文身服务。许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等尚不能判断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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