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的报道,主要讲述了员工入职后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若员工在缴纳当月社保费后离职,能否要求员工退还该月社保费的问题。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结,依法判决员工退还用人单位多缴纳的社保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员工入职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若员工在缴纳当月社保费后离职,涉及是否要求员工退还该月社保费的问题。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员工是否应退还用人单位多缴纳的社保费,以及B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观点3: 法院判决
法院依法判决员工退还用人单位多缴纳的社保费1374.50元,并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
关键观点4: 法律常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文章预览
(图源网络 侵删) 员工入职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若用人单位在缴纳当月的社保费后,员工就离职,能否要求员工退还该月社保费?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法判决员工退还用人单位多缴纳的社保费1374.50元。 2023年8月1日,杨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确定劳动关系。2024年6月6日,杨某因个人原因向A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后与公司同事通过微信交接了工作。6月11日,杨某入职B公司。后A公司与杨某因多缴纳6月份社保费及工作交接等事项产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杨某退还公司为其多缴纳的2024年6月份社保费1374.5元,退还在职期间多领取的劳动报酬5737.6元,并要求B公司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被告杨某辩称,其因自身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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