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山东高法
新鲜的司法动态资讯 实用的审判实务参考
今天看啥  ›  专栏  ›  山东高法

用人单位预交社保费,员工离职是否应退还?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 2024-11-04 00:06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的报道,主要讲述了员工入职后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若员工在缴纳当月社保费后离职,能否要求员工退还该月社保费的问题。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结,依法判决员工退还用人单位多缴纳的社保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员工入职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若员工在缴纳当月社保费后离职,涉及是否要求员工退还该月社保费的问题。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员工是否应退还用人单位多缴纳的社保费,以及B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观点3: 法院判决

法院依法判决员工退还用人单位多缴纳的社保费1374.50元,并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

关键观点4: 法律常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文章预览

(图源网络 侵删)   员工入职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若用人单位在缴纳当月的社保费后,员工就离职,能否要求员工退还该月社保费?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法判决员工退还用人单位多缴纳的社保费1374.50元。   2023年8月1日,杨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确定劳动关系。2024年6月6日,杨某因个人原因向A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后与公司同事通过微信交接了工作。6月11日,杨某入职B公司。后A公司与杨某因多缴纳6月份社保费及工作交接等事项产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杨某退还公司为其多缴纳的2024年6月份社保费1374.5元,退还在职期间多领取的劳动报酬5737.6元,并要求B公司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被告杨某辩称,其因自身原因 ………………………………

原文地址:访问原文地址
快照地址: 访问文章快照
总结与预览地址:访问总结与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