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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股东失权制度的11个问题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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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09 18:18
文章预览
“ 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设立了股东失权制度,与原规定相比,股东失权制度统一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适用,改变了有限公司只适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和股份有限公司只适用认股人未按期缴纳认购股份的情形,将决议主体确定为董事会,增加了失权股份的处理方式,完善了失权的程序。但如何理解和适用第五十二条的股东失权制度存在一些疑问,本文就此进行探讨。 ” 文| 赵亚军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来源 | 海坛特哥 01 股东未按期出资是否必然导致失权?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除了失权,还可以依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通过催缴,甚至诉讼的方式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及赔偿损失。 02 股东失权需要经董事会决议,如果董事是未按期出资的股东本人或其委派/提名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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