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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通过增容变压器变相加收电费,是否构成违约?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社会 法律  · 2024-10-08 00:06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涉及出租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增容变压器后加收电费的行为。法院不支持出租人加收电费,并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此外,文章还提及了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司机撞死人无刑责、取已故亲人银行存款遭拒等话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出租人增容变压器后加收电费的行为

出租人和租户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电费计收标准,但出租人在增容变压器后却选择按较高的电价向租户计收电费,这种行为被视为加收电费,不被法律支持。

关键观点2: 关于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的问题

如果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可能会导致债权人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股东的相应责任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关键观点3: 司机撞死人无刑责而行人获刑两年半的案例分析

这个案例涉及到交通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划分,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来判断。

关键观点4: 取已故亲人银行存款遭拒的解决方法

当遇到取已故亲人银行存款遭拒的情况时,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以便合理合法地解决问题。


文章预览

  出租厂房时约好电费计收标准,出租人中途变相加收电费,租户权益如何保障?近日,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不予支持出租人加收电费的行为。   2018年9月,汕头某化工公司与周某签订租赁合同,将其厂房及配套设施租赁给周某。双方约定电费按限定供电部门价格计收,增加8%作为损耗费用,并随供电部门单价浮动。2019年12月,化工公司将出租场地的变压器由250千瓦/时增容至400千瓦/时,增容后其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电费单价有所降低。周某因此对电费计收问题有意见,多次要求化工公司提供电费缴费明细进行核对,均遭到拒绝,周某遂未按期向化工公司缴纳水费、电费及物业费。经双方协商后,周某缴纳了水费、物业费及部分电费。后化工公司以周某逾期缴费存在违约且一直未支付部分电费差额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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