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关于吴某凤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的详细情况。涉及销售模式的定性、销售金额的认定以及关联索引等关键点。案件涉及吴某凤及其团队在明知赠品中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情况下,仍然将其与其他产品捆绑销售,销售额巨大。经法院判决,吴某凤等人被判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受到相应的处罚。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和销售模式
吴某凤自2015年起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销售减肥产品,并建立微商销售团队。2017年起,团队在明知赠品中有毒、有害的情况下,将赠品与主产品捆绑销售。
关键观点2: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定性
法院认为,将有毒、有害食品作为赠品交付消费者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主产品的价值在计算销售金额时作为犯罪成本,不宜扣除。
关键观点3: 销售金额的认定
本案销售金额共计51946696元,包括有毒、有害的赠品和主产品。法院认为,主产品实为规避打击而支出的犯罪成本,不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
关键观点4: 关联法律和案件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的相关规定。一审和二审法院分别为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和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时间分别为2021年9月18日和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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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编号 2023-02-1-072-018 吴某凤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捆绑搭赠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定性及销售金额的认定 关键词 刑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捆绑搭赠/销售金额认定 基本案情 2015年起,被告人吴某凤开始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从事减肥产品的销售活动,并在销售过程中逐步发展下线人员,扩大影响力,建立起了人数众多、层级分明的微商销售团队,共同进行减肥产品的宣传、推广和销售。为实现对该微商销售团队的有效管理,吴某凤制定了代理晋升、统一价格、惩罚机制等一系列严格的规章制度。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张某苹、张某香等11人相继加入吴某凤的微商销售团队,并先后晋升为董事,协助吴某凤进行减肥产品的宣传、推广和销售。 2017年10月起,被告人吴某凤及其微商销售团队在明知“赠品”中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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