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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中院最新二审:出资抽逃的情况下,股东虽辩称未参与抽逃行为,但是其出资实际由其他股东垫付出资并且验资的,应当承担抽逃出资责任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4-10-3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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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快马一脚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案件中,常常存在某一股东辩称出资到位,虽然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但是没有参与抽逃行为,不应当承担抽逃出资的责任。此类案件虽然形式上该股东未参与抽逃行为,例如注册资金抽逃转入与其他股东控制的账户,但是应该查明该股东是否实际出资,与出资股东关系,是否在公司担任职务,是否长期对抽逃行为放任等情况综合判断该股东是否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避免简单以该股东对抽逃行为不知情为由,对该股东抽逃责任不予追究。 基本案情 9 某甲公司诉某乙公司、黄某、陆某某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双方签订调解书,确认某乙公司、黄某、陆某某结欠甲公司16万元,某乙公司、黄某、陆某某承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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