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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认定中的“实质性特点”并不仅限于发明创造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实质性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 公众号  ·  · 2024-08-29 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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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快最权威的知产法庭案件播报 发明人认定中的“实质性特点” 并不仅限于发明创造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实质性特点 —— ( 2023)最高法知民终2911、2912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苏州开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某公司)与郭某、周某峰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纠纷两案,明确了发明人身份确认的相关裁判标准,对于依法保护科学家、科研人员的人身权益,引导专利权人和企业诚实守信、充分尊重科研人员的创造性贡献,鼓励企业与科研人员合作共赢,具有积极意义。 郭某系苏某大学重症医学研究所所长、主任医师,周某峰系苏某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开某公司系名称为“一种硫代咪唑烷酮化合物的晶型、盐型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所涉的化合物系一种雄性激素受体拮抗剂,即式(I-A)结构的硫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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