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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杜涛 来源:人民法院报 新公司法背景下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问题与应对 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属于对生效裁判既判力的主体扩张,应当严格遵循“追加法定”原则。只有当被追加主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规定的情形时,才可以追加该主体为被执行人。从法律规范层面看,目前《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所列应当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与新修订的公司法关于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主要表现在《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中对股东在执行程序中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规定过窄,即股东在已经符合公司法中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时,却无法依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将该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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