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黑龙江一女子为朋友熬制中药时因一氧化碳中毒身亡,其女儿将朋友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认为双方存在雇佣关系,雇主尹某未尽提醒义务需承担30%责任。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案件进行了法律分析,并解读了相关法律条文和雇主的提醒义务边界。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女子为朋友熬制中药时中毒身亡
女子在家中为朋友熬制中药,因一氧化碳中毒身亡。其女儿将朋友的身份告上法庭。
关键观点2: 法院判决认定双方存在雇佣关系
法院认为尹某与死者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尹某未尽提醒义务需承担部分责任。
关键观点3: 律师对案件进行法律分析
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案件进行了法律分析,解读了相关法律条文和雇主的提醒义务边界。提到熬中药行为风险较低,死者应对自身安全尽较高注意义务。
关键观点4: 提醒义务的边界
律师指出雇主的提醒义务应结合雇员情况综合判断。在本案中,如果死者有经常熬药的经验,尹某的提醒义务就较弱;反之则较强。
文章预览
近日,据媒体报道,黑龙江一女子在家中为朋友尹某熬制中药时不幸一氧化碳中毒身亡,该女子的女儿作为原告将尹某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认为,虽然尹某与死者是好友,但双方约定了(熬药)每10副药100元,事实存在雇佣关系。“死者虽自身存在很大过错,没有尽到谨慎义务;但被告作为雇主也没有尽到提醒义务。” 法院最终判决,尹某承担各项费用的30%,赔偿原告23万余元。 本案中,尹某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责任的比例等问题,在社交媒体上引发讨论。 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子华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通常来讲,一方提供劳务对方接受的,此时双方存在雇佣合意,即属于雇佣关系,该合意可为口头或书面形式。本案中,死者与尹某达成合意,约定每10副药100元的标准有偿帮助尹某熬制中药,构成有偿雇佣。 魏子华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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