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介绍了新增或修订的监察措施及其时限,包括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和留置等,并提供了相应的适用情形和期限。文章还提到了法律重新计算时限的情形,以及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对比。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监察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情形
文章详细列出了监察措施的种类,如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和留置等,并说明了每种措施的适用情形。
关键观点2: 监察措施的时限
文章提供了每种监察措施的具体时限,包括一般情况下的期限和特殊情况下可能的延长。
关键观点3: 法律重新计算时限的情形
文章指出了法律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和留置时间的情形,包括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情况。
关键观点4: 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对比
文章通过“算式”的方式,展示了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在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和留置等方面的对比,并提到了可以采取的禁闭措施。
文章预览
来源: 刑事正义、 知纪学法明规、公开法律法规数据库 等 。 新增/修订监察措施时限一览表 监察措施 适用情形 期 限 强制到案 一般情况 12小时 需管护或留置 24小时 责令候查 最长期限 12个月 管护 一般情况 7日 特殊情况延长 +1-3日 留置 一般情况 3个月 特殊情况延长 +3个月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经国监委批准 +2个月 省级以上监委调查,发现被调查人另有与留置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职务犯罪或者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职务犯罪,经国监委批准或决定 重新计算一次留置期限 法律 重新计算时限情形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重新计算 侦查羁押期限。 监察法 修正草案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在调查期间,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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