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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物业公司雇佣的年满70周岁员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去世,先后被人社部门和法院认定为工亡。由于物业公司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其亲属就工伤保险待遇提起民事诉讼。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郎溪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安徽某物业公司给付原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51.7万元。 1952年出生的杨某,自2022年6月起在安徽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同年11月,杨某在上班途中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23年3月,郎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杨某的事故伤害为工亡。物业公司认为杨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此不服认定,向郎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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