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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承诺:未完成业绩就自动离职,是否有效?

子非鱼说劳动法  · 公众号  ·  · 2024-08-12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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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0 )沪 01 民终 11389 号 子非鱼小编编辑 基本事实 水某于 2015 年 11 月 12 日入职甲公司. 水某于 2019 年 1 月 19 日签订销售人员军令状,承诺水某自愿选择 2019 年的业绩目标为 2,700 万元,完成率低于 30% 则自动离职。 水某实际 2019 年度完成业绩 264 万元。 2020 年 3 月 17 日,甲公司向水某出具通知书,上载: “水某先生:因您于 2019 年销售业绩未能完成《销售人员军令状》的销售承诺,且销售业绩完成率低于业绩目标的 30% 。该情形触发了‘您将在业绩未达到目标 30% 时则自动离职’的许诺,现公司根据上述约定,通知您:自 2020 年 3 月 17 日起,公司与您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请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以前办理好工作交接及其他离职手续……” 。水某、甲公司于当日进行交接。 水某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54,627.5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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