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案为滩涂租赁合同纠纷,主要围绕鉴定人是否应出庭接受质询以及二审是否支持姜茂聚主张的损失展开。最高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未通知鉴定人员出庭作证,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法院在处理姜茂聚的损失主张时,未充分考虑到实际情况和成本等因素,对姜茂聚主张的损失支持不够充分。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一审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出庭是否违反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有必要,鉴定人应出庭作证。本案一审法院在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没有通知鉴定人员出庭作证,违反了上述规定。
关键观点2: 二审法院对姜茂聚主张的损失处理是否妥当
二审法院在处理姜茂聚的损失主张时,未充分考虑实际滩涂租赁情况、成本及姜茂聚的经营损失应从2014年11月计算而非其主张的3年等因素,对姜茂聚的损失主张支持不够充分。
关键观点3: 鉴定意见的证据质证问题
本案涉及鉴定意见的证据质证问题,法官会议意见认为,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而鉴定人未出庭陈述和接受质询的情况下,法院未履行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
文章预览
案件来源:(2019)最高法民申968号 最高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滩涂租赁合同纠纷。根据姜茂聚的再审申请,本案审查的重点是:一审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是否程序违法;二审未支持姜茂聚主张的损失,是否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 (一)关于一审、二审是否程序违法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一审法院在姜茂聚和长会口村委会均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没有通知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就予以采信,违反民事诉讼法上述规定。二审法院认为案涉鉴定报告不能证明姜茂聚主张的损失,故没有予以采信。因此,虽然一审法院没有通知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存在错误,但是鉴于二审法院没有将该鉴定报告作为本案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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