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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付立庆:论诈骗罪的主观要素

法律适用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0-09 08:27

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探讨了诈骗罪中诈骗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对于“数额较大”的认识,概括故意的场合与诈骗罪的关系,以及间接故意与诈骗罪的关系。文章还强调了诈骗罪主观要素的时间要求,并讨论了“非法获利目的”的理论归结。此外,文章还通过三个案例展示了如何认定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并讨论了主观要素的认定顺序。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诈骗故意的认识因素

诈骗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对于‘数额较大’的认识,概括故意的场合能够肯定诈骗故意,间接故意的场合也可能肯定诈骗故意。

关键观点2: 主观要素的时间要求

认定诈骗罪的主观要素,在时间上要符合‘同时存在’原则,即,在实施欺诈行为之时就需要具备诈骗故意以及非法获利的目的,而不能承认事后故意与事后非法占有目的。

关键观点3: 非法获利目的的理论归结

诈骗罪是针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行为人一方需要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而非单纯的非法占有目的。对于诈骗罪的理解与认定而言,只有在肯定了该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元素的前提之下,才能进一步考察同罪的主观要素,这样才能更好地坚守诈骗罪的定型性。

关键观点4: 案例展示

文章通过三个案例展示了如何认定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并讨论了主观要素的认定顺序。


文章预览

付立庆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为笔者主持的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数字经济时代财产安全的刑法保障研究”( 23JJD820005 )的阶段性成果。 文章发表于《法律适用》2024年第9期“问题探讨”栏目,第134-147页。因文章篇幅较长,为方便电子阅读,已略去原文注释。   摘要 诈骗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对于“数额较大”的认识,概括故意的场合能够肯定诈骗故意,间接故意的场合也可能肯定诈骗故意。认定诈骗罪的主观要素,在时间上要符合“同时存在”原则,即,在实施欺诈行为之时就需要具备诈骗故意以及非法获利的目的,而不能承认事后故意与事后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是针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行为人一方需要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而非单纯的非法占有目的。恰当认定诈骗罪的“非法获利目的”具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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