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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不同性质的房屋可以设定不同标准的物业费吗?| 基层治理案例⑮

上海二中院  · 公众号  ·  · 2024-07-04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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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小区内部同时存在不同性质的房屋,如住宅与商铺、别墅与会所等。 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往往会就同一小区内不同性质的房屋设定 不同的物业服 务费标准,此类 “双轨制”的物业服务收费方案是否违反“同等服务、同等收费”的 原则, 以及业主大会基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协商情况表决通过 “双轨制” 的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相应决定是否侵害部分业主的合法权益, 极易引发争议。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21日,甲村委会取得乙小区内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积为5685.32平方米,建筑类型为文化馆,用途为影剧娱乐。 乙小区原物业服务企业为案外人丙公司。乙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丙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包干制确定物业服务费,标准:别墅住宅1.8元/月/平方米、会所5.4元/月/平方米,合同期限至2018年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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