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了违反金融规章的合同效力争议,并分析了司法机关的裁判倾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坚持法律实用主义立场,并与金融监管机构协同合作。文章提出,法院应参考金融规章作为判断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的依据,并提炼金融规章的公序良俗类型,构建类型化体系以简化推理过程。同时,金融监管机构应在立法和执法层面更加积极,法院则应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法院处理金融规章影响合同效力案件的法律实用主义立场
法院在处理金融规章影响合同效力案件时,应坚持法律实用主义立场,与金融监管机构协同合作,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关键观点2: 法院应参考金融规章作为判断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的依据
法院在处理金融规章影响合同效力案件时,应参考金融规章作为判断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的重要依据,并提炼公序良俗类型,简化推理过程。
关键观点3: 金融监管机构在立法和执法层面的角色
金融监管机构应在立法层面和执法层面更加积极,确保金融监管规则与金融创新的实际需求相适应,并及时处理违法行为。
关键观点4: 法院应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
法院应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向金融监管机构出具司法建议,共同形成合力,以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键观点5: 金融规章的公序良俗类型化体系
文章提出构建金融规章的公序良俗类型化体系,包括金融机构内部监管、金融市场准入监管和金融机构资产转让监管类型,以简化金融规章影响合同效力的推理过程。
文章预览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原载于《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4 年第 5 期 。 【作者简介】 牛安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 王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全文共 15198 字,阅读时间 约 38 分钟。 【摘要】因违反规章而产生合同效力的争议主要集中在金融领域,司法机关对金融规章影响合同效力的问题存在着否定、排除和使金融规章借助公序良俗通道影响合同效力的三种裁判倾向,反映出左右摇摆的裁判立场。法院应坚持法律实用主义立场,与金融监管机构协同合作、相互成就、形成合力。一方面,金融监管机构在立法层面和执法层面更加有所作为;另一方面,法院应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向金融监管机构出具司法建议。法院处理不同类型的金融规章影响合同效力案件的路径是:一是须以《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为依据展开,金融规章可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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