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分析了一则涉及夫妻公司股权归属纠纷的案例,探讨了夫妻公司股权归属的判断问题,包括股权的权利属性、股权权属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协调以及夫妻公司是否构成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等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夫妻公司股权归属的争议
本文主要讨论了夫妻公司股权归属的争议焦点,包括股权的权利属性、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对股权归属的影响以及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公司股权权属的不同观点。
关键观点2: 股权的权利属性
股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股权由股东独立行使,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关键观点3: 股权权属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协调
虽然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可以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股权的权利外观和股东的独立行使权仍受到保护。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主要用于价值共有,并不直接规制公司这样的独立法人。
关键观点4: 夫妻公司是否构成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
夫妻公司不符合一人公司的定义,因为其形式上具有两名自然人股东。夫妻公司的股权归属和经营管理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不能简单认定为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
关键观点5: 涉及夫妻公司的法律纠纷
在涉及夫妻公司的法律纠纷中,应根据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来判断公司独立人格,而不能仅依据股东人数的多寡或股东之间的身份关系。公司财产与夫妻财产混同的情况需要具体个案具体分析。
文章预览
本期主笔: 李非易 商事庭审判团队负责人 (更多风采见文末) 股权与一般的财产权不同,其既体现财产性权益,也具有人身专属性的特点。当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时,股权中包含的具有人身权专属性权能的行使,如表决权等,应按照股权登记比例进行,还是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直接各半分割和行使?本文结合一则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案 情 张某与谢某为夫妻关系,两人于2004年4月12日设立一家商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张某与谢某分别持股90%和10%,谢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张某担任监事。公司章程第十一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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