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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笔: 李非易 商事庭审判团队负责人 (更多风采见文末) 股权与一般的财产权不同,其既体现财产性权益,也具有人身专属性的特点。当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时,股权中包含的具有人身权专属性权能的行使,如表决权等,应按照股权登记比例进行,还是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直接各半分割和行使?本文结合一则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案 情 张某与谢某为夫妻关系,两人于2004年4月12日设立一家商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张某与谢某分别持股90%和10%,谢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张某担任监事。公司章程第十一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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