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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商业秘密对软件源代码进行保护需要明确秘点 ——被告人张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基本案情 2010年至2016年3月,张某就职于S公司,先后担任 软件研发工程师和技术支持总监 等职,参与研发S公司的软件,并有机会接触相关软件源代码。S公司通过分级分权限保密管理、与员工签订保密条款、离职物资归还等措施对相关软件源代码进行保密。经鉴定,S公司软件中的部分源代码在2019年5月16日之前不为公众所知悉。 张某离职后于2016年4月与赵某某、张某共同成立Q公司,违反S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将涉案软件源代码商业秘密用于同类软件的研发 。 经鉴定,公安机关从张某电脑中固定保全的软件源代码与S公司的软件源代码相似程度达到90%以上;将公安机关调取的Q公司已销售的安装程序与S公司涉商业秘密的源代码编译生成的目标程序进行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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