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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还应否承担民诉法第264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

最高裁判实务  · 公众号  ·  · 2025-01-16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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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商务合作微信:SZ2020TJ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编者按:我们整理了法律全行业 合同范本1000套 ,放在百度网盘共享方便各位学习。向本公众号发送“ 合同范本 ”即可免费提取。 【裁判要旨】 根据《民事调解工作规定》第15条规定,只有调解协议规定了不履行调解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且当事人根据调解协议承担了该责任,才不再承担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本案中,调解协议没有规定违反调解协议的民事责任,不存在当事人(被执行人)承担违反调解协议的民事责任的事实。因此,执行法院认定其应当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责任,并无不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最高法执监645号 申诉人(被执行人) :长春市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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