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作者丨杨乃龙 机构丨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 本文为威科先行首发文章,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司法实务中,公司董监高成员是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的重灾区,有些刑事风险来自公司员工损害公司利益而产生,有些刑事风险来自公司自身的商业模式或市场交易行为涉嫌犯罪而牵连员工,刑法修正案(十二)针对新公司法的修订特别是与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相关的背信行为做了补充完善,将部分罪名的适用范围从国有公司、企业公领域扩大至其他所有制企业的私领域,体现了国家对于国企、民企一视同仁的保护态度。 一、董监高的刑事风险分析 (一)董监高的具体范围 公司作为一种有效的企业组织形式,往往会设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作为对一个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