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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谁能与寡妇、寡媳争夺家庭财产继承权?

近现代史研究动态  · 公众号  ·  · 2024-07-22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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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家庭中的男性子嗣缺席时,继嗣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与寡妇对家产的权利紧密联系在一起。与择嗣权相对应的则是告争权,即挑战继父母所做选择的权利,多表现为未被择为嗣子的宗族成员控告继父母所选嗣子不合法。在清末民初的司法改革中,告争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限制。 ——编者按 告争的权利 大理院一方面对择嗣权利做出规定,另一方面也对告争的权利,即挑战继父母所做选择的权利做出了规定。明清法律对承祧诉讼有若干限制。1500年的废继例规定,继父母如果放弃应继而选择爱继,“若于昭穆伦序不失,不许宗族指以次序告争”。1775年的嫌隙例同样规定,如果继父母因不喜欢而越过应继选择爱继,宗族成员不得告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大理院只是萧规曹随而已。 但是大理院把这个规定推到了在清代无法想象的极端。如以下的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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