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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见 | 李海平:基本权利冲突不应与民事权利冲突、民事侵权混淆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 2024-10-24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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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本权利冲突结构的范围限定 作者 : 李海平,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 : 《法商研究》2024年第5期。 为塑造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平台的风格,微信推送的外标题系编辑根据文章理解所加,不代表作者立场。   摘  要    既有的基本权利冲突理论将基本权利冲突设定为“私主体—国家—私主体”三元结构,存在基本权利冲突与民事权利冲突混淆难分、基本权利冲突与民事侵权模糊不清、基本权利冲突解决方法勉强而为的困境。根据“国家保障基本权利”一般规范的本质,结合不同类别基本权利条款的具体规定,基本权利冲突结构应从“私主体—国家—私主体”结构限缩至“私主体—国家—私权力主体”结构,分为效力型和介入型两种冲突结构类型。伴随基本权利冲突结构的范围限定,基本权利冲突的理论基础和解决方法也须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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