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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实习准驾车型 公告 以下机动车驾驶人,由于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八十条规定的注销实习准驾车型的条件,现予公告注销实习准驾车型。 本公告期限为60日,如对注销实习准驾车型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姓名 驾驶证号码 钱*峰 33042419******343X 刘* 22028319******152X 庞*伟 32072219******0874 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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