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对中国民商法律网的一篇关于相应补充责任的文章进行了总结,文章主要讨论了相应补充责任的范围、理论争议、第一责任人的全部赔偿责任、相应补充责任的相应性与补充性、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和单向追偿权等问题。文章指出,相应补充责任是独立侵权责任形态,其本质特征是相应性和补充性,主要体现在责任顺位和责任范围两个方面。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相应补充责任的范围和理论争议
文章讨论了相应补充责任的范围,包括《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和最高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同时,文章还讨论了相应补充责任的理论争议,包括对应第三人的过错形态、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关系、补充责任人追偿权的法理基础等。
关键观点2: 第一责任人的全部赔偿责任
文章解释了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理由,包括因果关系、实施直接侵害行为的第三人的积极行为、补充责任人的消极不作为等因素。同时,文章还讨论了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的具体情形。
关键观点3: 相应补充责任的相应性与补充性
文章阐述了相应补充责任的相应性和补充性的含义,包括责任顺位的补充性和责任范围的补充性。同时,文章还讨论了认定补充责任人赔偿责任范围的因素,如过错程度、对损害发生或扩大的间接作用力大小等。
关键观点4: 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和单向追偿权
文章分析了相应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包括传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修正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和基于竞合侵权行为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同时,文章还讨论了补充责任人的追偿权问题,包括法理基础和实现追偿权的条件。
关键观点5: 结论
文章总结了相应的补充责任是不同于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独立侵权责任形态,其本质特征是相应性和补充性,并讨论了未来仍有待于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的问题。
文章预览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原载于《清华法学》2025年第1期。 【作者简介】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全文共 4458 字,阅读时间 约 11 分钟。 一、 范围与问题 (一) 相应补充责任的范围 相应补充责任主要包括《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和第1201条规定的侵权责任形态,相应性和补充性是其本质特征。《民法典》第1176条第2款和第1254条第2款也可能涉及相应补充责任的适用。除此之外,在最高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中,金融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侵权责任也具备相应性和补充性特征,在适用过程中应参照相应补充责任规则与法理。 同时,《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还存在两类容易与相应补充责任相混淆的侵权责任形态:一是《民法典》第1169条第2款、第1189条等规定的“相应的责任”,其不具有补充性,不属于第二顺位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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