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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拒绝哺乳期员工继续请事假,员工强休构成旷工吗?(二审判决)| 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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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8-13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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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辑 | 劳动法库小编 实务文章,供朋友圈分享!欢迎投稿:szlaw@qq.com 孙雪于2016年4月21日入职杏科公司,任质检员,双方签订了起止期限为2019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的劳动合同。 孙雪在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间休病假,在2021年1月8日(分娩日)至2021年5月12日期间休产假。 产假期满后,孙雪又向公司申请休事假,经公司批准 ,孙雪在2021年5月13日至2021年7月12日期间休了事假。 上述 事假还没到期,孙雪以“孩子不能用奶瓶吃奶”为由,又向公司提出继续请事假,但被公司拒绝。 2021年7月9日, 公司向孙雪送达到岗通知 ,其中载明:“……,现事假即将到期,通知你于2021年7月13日返回工作岗位,不再批准任何请假或续假,若未按要求返岗,公司将对你按照旷工处理,并根据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中:‘未提前报备部门经理或事后未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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