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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高院 上海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十大典型案例 (第三批) 案例三 民营企业高管董某、苏某损害公司利益案 【案情简介】 董某、苏某系夫妻关系,为A公司控股股东。其中,董某系法定代表人,苏某系财务负责人。出于A公司上市目的,2007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董某、苏某分别将A公司对该两人的四笔应付款调入资本公积科目,该四笔应付款系董某、苏某向A公司出让B公司股权以及董某、苏某向案外人出让A公司股权等交易事宜形成,并连续7年经审计机构审计后在工商机关备案。后A公司未能上市,2014年10月31日,董某、苏某又将上述四笔款项从资本公积科目调回至A公司对董某、苏某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林某代表A公司提起监事代表诉讼,要求将四笔应付款重新调整回至A公司资本公积科目。 法院经审理认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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