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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将已经豁免并调整入资本公积科目的款项又重新调整为公司债务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

诉讼攻略  · 公众号  ·  · 2024-06-1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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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高院 上海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十大典型案例 (第三批) 案例三 民营企业高管董某、苏某损害公司利益案 【案情简介】 董某、苏某系夫妻关系,为A公司控股股东。其中,董某系法定代表人,苏某系财务负责人。出于A公司上市目的,2007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董某、苏某分别将A公司对该两人的四笔应付款调入资本公积科目,该四笔应付款系董某、苏某向A公司出让B公司股权以及董某、苏某向案外人出让A公司股权等交易事宜形成,并连续7年经审计机构审计后在工商机关备案。后A公司未能上市,2014年10月31日,董某、苏某又将上述四笔款项从资本公积科目调回至A公司对董某、苏某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林某代表A公司提起监事代表诉讼,要求将四笔应付款重新调整回至A公司资本公积科目。 法院经审理认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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