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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视点 | 新《公司法》下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基小律  · 公众号  ·  · 2024-07-06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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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小律说: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八条较原公司法规定发生了重大修订,董事成为唯一法定清算义务人,股东不再为法定清算义务人。 为此,本文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界定出发,对新《公司法》修订后的法定清算义务人及承担责任形态进行分析,并详细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过错三个方面对新《公司法》施行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法律责任承担的构成进行剖析。最后,文章还围绕新《公司法》溯及力问题进行了讨论。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 国浩律师事务所 | 来源 赵庆  | 作者 目录 一、 “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界定 二、 新《公司法》修订股东作为法定清算义务人及承担责任形态规定 三、 新《公司法》施行后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法律责任承担的构成分析 四、 新《公司法》溯及力讨论 五、 结语 新《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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