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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与劳务关系中的“用工”

最高裁判实务  · 公众号  ·  · 2024-11-21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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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商务合作微信:SZ2020TJ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编者按:我们整理了法律全行业 合同范本1000套 ,放在百度网盘共享方便各位学习。向本公众号发送“ 合同范本 ”即可免费提取。 劳动关系中的用工,区别于普通民事雇佣中的用工,区别的关键在于其具有从属性,从属性至少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 第一个层面,用工的人格从属性。 其侧重点在于,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控制程度较高。其从事何种劳动、运用何种手段劳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均受到用人单位较高程度的控制,能自主决定的程度比较低。比如,实践中存在的“自带车辆的司机与物流公司、运输公司之间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承揽之类的关系”这一问题,判断这个问题,就可以看用工有没有人格从属性。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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