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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资讯

中国民商法律网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8-23 11:3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包含四个关于食品安全法的案例,分别涉及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销售虚构生产厂家的预包装食品、购买者“知假买假”的情况以及小作坊制售散装食品的情况。文章详细描述了每个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和典型意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例一: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崔某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杨某销售标示虚假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的假冒伪劣食品,违反法律规定,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关键观点2: 案例二:公司销售虚构生产厂家的预包装食品后被股东恶意注销,股东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刘某诉钟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钟某销售虚构生产厂家的预包装食品,导致消费者无法向生产者索赔,其作为唯一自然人股东需承担法律责任。

关键观点3: 案例三:经营者主张购买者“知假买假”,应承担举证责任。

曾某诉赵某产品责任纠纷案,评判购买者是否为“知假买假”的购买者,不应仅根据购买数量,应结合购买用途、频率等因素综合判断。

关键观点4: 案例四:小作坊制售安全无害但未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散装食品,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陆某诉某酱菜坊产品责任纠纷案,对于依法诚信经营的小作坊制售的散装食品,在制售的散装食品安全无害的情况下,不宜判决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文章预览

案例一 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崔某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例二 公司销售虚构生产厂家的预包装食品后被股东恶意注销的,股东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刘某诉钟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 经营者主张购买者“知假买假”,应承担举证责任 ——曾某诉赵某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例四 小作坊制售安全无害但未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散装食品,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陆某诉某酱菜坊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例一 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崔某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9日,崔某在与杨某通过微信联系达成购买某咖啡减肥食品的合意后,向杨某支付价款800元。崔某食用后认为减肥效果好,于2023年9月9日再次向杨某购买2160元上述产品。该产品外包装显示生产者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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