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介绍了一起海事法院审理的关于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案件,被告运输公司因李某一溺水身亡而涉及赔偿纠纷。法院根据调查和证据判断,认定死者与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并根据定作人的过失程度判决其承担相应责任。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李某一在东营某码头进行船舶割摆作业时溺水身亡,其家属与运输公司签订协议书并预付赔偿金200000元。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原告称李某一与运输公司为雇佣关系,要求赔偿;被告运输公司则主张双方为承揽关系,且对于溺水死亡结果不存在过错。法院根据调查和证据判断双方存在承揽关系。
关键观点3: 法院调查与判断
法院通过调取询问笔录、分析证据,认定李某一与被告所在意的是工作结果而非持续性的劳务,符合承揽关系的要件特征。被告作为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时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关键观点4: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87099.50元,被告承担30%计356129.85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00元,尚应赔偿156129.85元。
关键观点5: 法律条款链接
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款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承揽合同定义、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损害的责任划分,以及定作人的过失责任等。
文章预览
鲁法案例【2024】716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7日下午,李某一在东营某码头为某运输公司进行船舶割摆作业时溺水身亡。 2月21日,李某一近亲属李某二与运输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运输公司以妥善解决纠纷为目的,预付赔偿金200000元。双方协定李某一死亡事宜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非涉案所需互不干扰,最终赔偿数额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综合协议中运输公司预付的200000元赔偿金进行多退少补。签订上述协议后,运输公司按协议约定向李某二指定账户转账200000元。 原告李某二诉称,李某一同运输公司属于雇佣关系,要求运输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209099.50元,减去其已支付的200000元,尚应赔偿1009099.50元。 被告运输公司辩称,一、公司与李某一之间至多为承揽关系,并非雇佣关系。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被告雇佣李某一为船舶割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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