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介绍了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商业诋毁纠纷案件。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某美容护肤品牌的中国区总代理,起诉网络自媒体博主彭某某在直播间拉踩贬低对手产品,宣传自己直播带货的品牌,构成商业诋毁。法院认定彭某某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2万元,并在某平台账号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原告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是某美容护肤品牌的中国区总代理,被告彭某某是网红美妆博主,在直播间售卖某品牌美容仪产品。彭某某在“618大促”期间发布视频笔记,贬低原告代理的品牌,号召粉丝拒绝购买相关品牌商品。
关键观点2: 法院认定
金山区人民法院认定彭某某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其行为包括制作传播不实言论、损害原告商业声誉,超出了正当商业评论的合理界限。
关键观点3: 赔偿和道歉
法院综合考虑品牌知名度和言论发布背景等因素,判决彭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2万元,并在某平台账号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关键观点4: 法官说法
法官强调经营者的商业评论应以客观、真实为边界,自媒体、短视频博主在直播时应善意发挥自身影响力。公平自由、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是经济蓬勃发展的基础。
文章预览
互联网时代 自媒体市场竞争愈发激烈。 一些网络自媒体博主为了 争夺流量、获取利益, “营销手段”层出不穷。 如果通过拉踩贬低对家产品, 对自己直播带货的品牌进行宣传, 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 商业诋毁纠纷案件 。 案情回顾 原告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是某美容护肤品牌的中国区总代理,被告彭某某是一名网络自媒体博主,在直播间里售卖某品牌的美容护肤产品。 在“618大促”期间,原告发现被告彭某某利用自己美妆博主的身份,在某平台直播间大力吹捧其直播带货的品牌,并发布标题为“无法忍/扒一扒某品牌LOW到爆的营销行为”的视频笔记, 将原告代理的品牌美容仪器产品与某品牌美容仪产品进行拉踩比较,诱导用户购买彭某某直播间销售的美容仪等美容护肤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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