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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为丈夫提供担保保证期间已过,是否应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责任?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 2025-02-13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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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5】058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李某与鞠某系夫妻关系。2022年3月7日,李某向杨某借款170000元,并由鞠某、邓某提供担保。李某向杨某出具借条,鞠某、邓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中签字。 借条载明:“今借杨某现金(小写)¥170000,(大写):人民币拾柒万元,按月息15‰计息,期限半年,自2022年3月7日到2022年9月6日止,到期归还本金及利息;若该笔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全部借款,担保人愿意代为偿还借款全部本金和利息,借款人:李某,担保人:鞠某、邓某,借款日期:2022年3月7日”。 当日,杨某交付给李某170000元,李某收到款项后向杨某出具了收到条。该收到条载明:今收到依据 2022年3月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交付的现金170000元,本人保证按时归还该笔借款,收款人(签字):李某,2022年3月7日。 借款到期后,经杨某催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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