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子非鱼说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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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订劳动合同,是否还有一个月的宽限期?

子非鱼说劳动法  · 公众号  ·  · 2024-10-07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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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9月1日,蒲某和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工作期限为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蒲某继续在甲公司处工作至2023年5月15日,但双方并未再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后蒲某于2023年8月17日向甲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甲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遂提起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 甲公司支付蒲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15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125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蒲某与甲公司自2022年9月1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但双方于2022年9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已于2022年12月31日期满,蒲某仍在甲公司工作,甲公司应当自2023年1月1日起与 蒲某 续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承担未续订书面劳动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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