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的解读,涉及对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诉讼当事人问题的认识和处理。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当事人问题
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
关键观点2: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与答复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其意见,并明确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不应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人或者以第三人让其参加诉讼。
关键观点3: 相关法院指导意见的概述
列举了其他省份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解答、指导和纪要,以了解不同地区的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方式和指导意见。
文章预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1988年10月19日法(经)复〔1988〕50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研〔1988〕43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此类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 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请示(1988年8月2日陕高法研〔1988〕4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当前我省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一些法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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