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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小于发表的“请勿轻信关于本人作品的一切第三方授权”“从未出售任何原创作品给任何公司或个人”等表述存在言论内容与客观事实不完全相符、表述方式过于主观片面的问题。相关言论会给社会公众造成误导,给某文化传媒公司的声誉造成不当损害,某文化传媒公司主张上述言论构成侵权,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来源 | 京法网事、北京四中院 作者 | 王瑜 郑冰冰 随着各种网络信息平台的普及,因作品版权问题引发骂战进而产生名誉权纠纷的案件日益增多。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某文化传媒公司诉歌曲原作者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原作者删除侵权内容、书面致歉并支付文化传媒公司维权费用。 案件简介 小于为某文化传媒公司的签约艺人,经常会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自己的原创音乐作品,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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