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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报酬应如何认定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9-22 00:06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个关于咨询服务协议的法律案件,涉及原告贾某与被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的咨询服务费纠纷。法院判决被告应支付原告咨询服务费用,但具体数额不是合同约定的全额,而是根据中介服务在合同成立中的作用和中介人付出的劳动量来决定。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原告贾某与被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协议,约定原告提供与机构设备采购招标相关的咨询服务。被告中标后,原告认为已履行了居间义务,要求支付居间报酬和违约金。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1. 原告是否完全履行了居间服务;2. 被告是否应按居间协议支付25万元居间报酬;3. 违约金的约定是否过高。

关键观点3: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原告履行了一定的居间义务,但并未全面履行。因此,被告不应全额支付25万元服务费。法院调整违约金数额,并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咨询服务费14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

关键观点4: 法官提醒

中介人能否获得服务报酬并非全有或全无,中介服务报酬的具体数额应当区分中介义务履行情况并考虑其促成合同成立的原因力大小。中介人要获取报酬,其在合同订立中的作用应当是决定性的。法官提醒中介人就自身的中介能力和付出的劳动充分举证。


文章预览

(图源网络 侵删) 基本案情 原告贾某诉称:根据原、被告2010年4月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被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拟参与某机构设备采购招标过程中的投标及中标后所有与产品销售有关事宜,由被告直接进行,原告应积极配合并帮助被告开展相关推广工作,并将所获得的信息及时反馈给被告;只要被告中标,且价格高于200万,低于210万的,则被告向原告支付25万元作为咨询服务费;被告与某机构签订正式销售合同后,完成安装并经某机构验收合格支付相应货款的90%后一周内将咨询服务费支付给原告;被告未按约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另行承担未支付部分1%的违约金,直至款项付清时止。同年5月26日,被告以总价205万元中标。某机构于同年9月6日与被告签订合同书,并于2011年2月14日支付被告90%的货款184.5万元。原告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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